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虽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一些地方城镇外延式扩张与存量土地低效利用状况并存。
近日,国土部印发实施《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负责人23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除了建筑危旧、闲置浪费等情况,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内部存在大量的低效用地还表现在: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等。
2008年起,国土部和广东省共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推进“三旧”改造。2013年以后,浙江、辽宁、上海等省(市)也陆续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此次《指导意见》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城镇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潜力巨大。据广东省调查统计,该省城镇低效用地370多万亩,改造后可节约土地超过100万亩,相当于全省4年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该负责人认为,目前有三方面因素导致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进展较慢。首先土地权利关系复杂;其次激励措施不够,各方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社会资本望而却步;第三,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
过去,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改造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成为政府的出让收入和开发商的利润,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仅能获取房屋和土地的相应补偿,无缘分享改造开发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致使改造开发困难重重。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在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
《指导意见》还完善了多项激励机制,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鼓励集中成片开发;对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
对于城镇低效用地,《指导意见》将其明确限定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并且要求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将禁止类、淘汰类、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以及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作为改造开发重点。
为防止标准过低、造成大拆大建,2009年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不纳入改造开发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