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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布者:萍乡市湘东区政府办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1月18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湘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6年11月3日区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东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一致、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区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区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和副区长分工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按分工协助区长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对区长负责。

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区政府领导分工实行AB岗制,如有一领导出差或学习期间,其工作由区长指定另一领导代管。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务虚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区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长,对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副区长商量决定。需要综合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协调。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着力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区审计局在区长的领导和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部门需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必须首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确需向区长汇报的,原则上由副区长向区长汇报。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对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负全面领导责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所负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转变职能,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厉惩处“设卡设障、索拿卡要”等破坏发展环境、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各乡(镇、街)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  对重大问题决策(如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经济社会管理事务、出台规范性文件等)、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区委决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区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在区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履行职责,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论证。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官方微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有权对区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依法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权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务虚会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乡(镇、街)乡镇长(主任)、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区人大一名副主任、区政协一名副主席以及区法院、区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和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邀请区政协一名副主席、区人武部一名领导参加会议;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市政府和区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八)区长认为应由(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区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区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包括区长专题办公会和区长现场办公会。

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监察局、区效能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办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区长现场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一线,讨论、研究、协调解决全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区长专题办公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区长现场办公会一般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召开。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务虚会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务虚会由区长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上午召开(遇法定节假日调整为节后上班第一天上午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区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对区政府上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本周重点工作计划进行初步通报,集体商讨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区政府其他领导支持配合的工作;其他需要研究或通报的问题;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区政府务虚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4天前严格按照材料报送要求和报送程序,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未按程序报送的议题,不予安排上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每月10号和25号左右征集会议议题,并将收集汇总后的议题报区长审定。原则上每次会议议题审定后不再新增议题,未经充分协调、不成熟的议题待成熟后再上会。会议议题安排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正式开会前,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前下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材料提前半天分发给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以及邀请参会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在会前对会议议题认真准备,并严格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无故早退或中途退场,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常务副区长审核后,呈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会议抄告单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签发,重大事项呈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区长、区长审定。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属于区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区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要求各乡(镇、街)分管领导和部门成员参加的全区性会议由分管副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内容属于区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的,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省、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区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均须按程序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区长批示的文件,副区长应先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需会签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分别提出意见和作出批示。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相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办理意见,一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区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已作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专人管理,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印章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区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区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一)出台全区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类重大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区性的机构、编制、人事等事项;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

   (七)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28日发布的《湘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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