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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城市管理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城市管理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市政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利用审批为单位和个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8号),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和“依附于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合并,更名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局市政股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分管副局长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局市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局市容股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分管副局长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区城市管理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许可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局市容股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分管副局长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经办人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城市管理局

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区城市管理局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区城市管理局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区城市管理局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9        

区城市管理局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0    

区城市管理局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1    

区城市管理局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2    

区城市管理局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3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4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5    

区城市管理局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6    

区城市管理局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7    

区城市管理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8    

区城市管理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19    

区城市管理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0    

区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1    

区城市管理局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2    

区城市管理局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3    

区城市管理局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4    

区城市管理局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5    

区城市管理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6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处置和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7    

区城市管理局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8    

区城市管理局

违反城市公厕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    

区城市管理局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市政股、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0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政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1    

区城市管理局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市政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2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萍乡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3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萍乡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4    

区城市管理局

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萍乡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5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萍乡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    

区城市管理局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局市容股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萍乡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局市容股 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7    

区城市管理局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8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9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0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1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2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3    

区城市管理局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4    

区城市管理局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二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5    

区城市管理局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6    

区城市管理局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区环卫所、局市容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区环卫所、局市容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区环卫所、局市容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7    

区城市管理局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3. 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分管副局长

4. 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市政股、 局督察股、经办人

5. 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局长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经办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相关责任人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8    

区城市管理局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草拟催告通知人,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长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4. 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9    

区城市管理局

收回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草拟催告通知人,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长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4. 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0    

区城市管理局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草拟催告通知人,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长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4. 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1    

区城市管理局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 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草拟催告通知人,经分管副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区环卫所、经办人、分管副局长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损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长

3. 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区环卫所、经办人

4. 事后监管: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2    

区城市管理局

垃圾处置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 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 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 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征收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行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物;

(五)其他违法实施征收的。

2. 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收据。

财务科相关人

5. 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区环卫所、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3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 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 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 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征收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行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物;

(五)其他违法实施征收的。

2. 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收据。

财务科相关人

5. 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4    

区城市管理局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 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 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 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 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征收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行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物;

(五)其他违法实施征收的。

2. 审核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4. 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收据。

财务科相关人

5. 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区城管大队、局市政股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缴交义务。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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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局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 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1.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长

4. 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

经办人

5.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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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局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区城管大队、局市容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 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1.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长

4. 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

经办人

5.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区城管大队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7    

区城市管理局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区环卫所、局市容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9. 实施行政许可时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1.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

分管副局长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长

4. 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

经办人

5.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区环卫所经办人

6.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相关责任人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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