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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档案局责任清单

[  发布者:湘东区信息中心  |  来源:  |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     ]

 

项目

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 任 事 项

责任岗位

     

责任设定依据

1

区档案局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条件而不予同意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

4、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领导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批复文书。

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经办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

区档案局

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涂改、伪造档案,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档案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档案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国有档案,涂改、伪造档案,非法出卖、转让、倒卖、赠送档案,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局分管领导及综合业务股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档案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责任:档案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档案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责任:档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责任: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档案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及经办人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

区档案局

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和征购

行政强制

1.催告阶段责任:档案局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局长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代保管的档案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局分管领导和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征购有关档案;交付《代为保管、收购或征购决定书》和清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保管利用股经办人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档案并由当事人签收。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4

区档案局

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1.拟定奖励方案阶段责任:按照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拟定奖励方案。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法律、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奖励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

3.玩忽职守,对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4.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元宝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初审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办公室经办人员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局主要负责人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局网公示。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6.表彰阶段责任: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积极宣传获奖组织或个人先进事迹。

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5

区档案局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业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条件而作出不予同意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

4、未尽到审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违纪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9)2号文)第八条第(二)项 对鉴定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局分管领导

业务股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将备案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业务股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同意销毁的予以监督,对不予同意销毁的确保档案的安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6

区档案局

利用区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保管利用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3.超出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决定的;

4.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利用档案的。

5.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6.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失密泄密的;

7.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条)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分管领导及保管利用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保管利用股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7

区档案局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计划拟定阶段责任:按照工作需要和有关执法检查的规定,拟定监督检查计划。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档案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档案部门指派的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

相关执法人员

3.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相关执法人员

4.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综合业务股经办人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

区档案局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综合业务股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法律规定尽到公示、告知义务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4.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5.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利用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综合业务股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实地检查,提出问题和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分管领导及综合业务股负责人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验收的,制作合格证。

综合业务股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综合业务股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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