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将省级政府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国家评估
教育履职不力,问责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日前印发,我国首次将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评估范畴。
评价结果将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现阶段仍有一些问题,应引起省级政府重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国家如何衡量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如何督促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介绍。
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吉林省教育学会会长王青逯分析认为,围绕省级政府统筹,必须尽快健全以法治为基础、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基本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
“现阶段还存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不高、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校车配备不到位、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薄弱等问题。开展评估,加大问责力度,将引起省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推动教育的整改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厅长李和平说。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教育人口,县级政府财政能力差异较大,各地教情丰富多样,中央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简政放权,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责任,符合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趋势,符合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要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田慧生认为。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什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办法》立足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了6方面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每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共40余条,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
“实际操作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细化评价指标。”何秀超介绍。
“从《办法》的内容来看,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抓住了教育工作的核心。每年根据当年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充分体现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综合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既督促政府自我评价、改进完善,又发挥了教育督导的检查指导和第三方居间评价作用,达到了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的。同时,把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能够确保评价工作长期有效,不流于形式。”广东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陈云贤分析。
“怎么评”决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直接关乎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何秀超介绍,《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等程序进行,遵循了《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在于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主要考虑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从而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考核、奖惩的依据
评价结果如何用,是事关《办法》能否有效贯彻落实的重中之重。
田慧生认为,《办法》明确提出督导结果作为中央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并提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问题突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前所未有的问责力度说明中央政府在完善治理体系上的决心,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上行下效,依据督导结果对省级政府进行问责,将有助于全面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使督导结果和建议发挥应有作用。
“这充分体现了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实现评价工作的‘闭环’管理。”浙江省教育厅厅长郭华巍说。
“《办法》颁布后,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从东、中、西部各抽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部署2018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确定评价重点,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何秀超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