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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扶贫新政给贫困人员发福利

[  发布者:xdqrsj  |  来源:  |  时间: 2018年01月30日  |     ]

  
  近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资助贫困人员参保缴费,同时规定,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资助贫困人员参保缴费
  江西将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时,资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另外,减轻贫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打破户籍限制,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减轻贫困人员看病就医负担
  据了解,江西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的标准纳入报销。
  同时,落实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将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到80%、转外诊提高到70%。
  将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左右提高到平均5000元。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将结核病等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
  据悉,江西将地中海贫血、血吸虫病、结核病、癫痫、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我省常见地方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等重大疾病专项免费救治项目。
  对贫困人员中患有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等15种重大疾病的,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分别按照80%和70%的比例报销。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贫困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意见》江西将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根据贫困人员参保信息,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各项待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另外,保障失业贫困人员基本待遇。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依据当地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计算,补助期限按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农民合同制企业职工,可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给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来源:江西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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